烟台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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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1.参保范围: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5.6%,不享受个人账户金。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不满规定年限的,本人自愿,可在退休时按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补缴的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

大额救助金由职工个人按年度缴纳,单位不缴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每年1月从个人账户金中一次性扣除。

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年,由经办机构直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单位和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3.职工正常参保后享受的待遇:按月划入社保卡的个人账户金,按比例报销的住院医疗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甲类16种、乙类55种)以及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标准将个人账户金划入社保卡里的个人账户,可用于日常就医购药和支付住院、慢性病门诊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划入标准为: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为本人月缴费工资×2.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为本人月缴费工资×2.7%;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为本人月缴费工资×3.4%。退休人员月划入额为本人年龄×1.5.

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甲类慢性病:甲类慢性病患者治疗该疾病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5%报销。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乙类慢性病: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起付标准:元。患者治疗该疾病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一年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患有多种乙类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目前可同时认定两种。(职工医保甲乙类慢性病病种及最高支付限额见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住院起付线:一、二、医院报销起付线目前暂为元、元、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一年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医院起付标准元以上部分报销90%;医院分两档,起付标准元-1万元报销85%、1万以上报销90%;医院分三档,起付标准元-0元报销80%、0元-1万元报销85%、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报销9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25万元。

4.大额救助金制度:大额救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一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25万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予以报销,改由大额救助金予以解决,报销比例90%,年最高40万元。一年内,患者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总计报销65万。

5.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职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与基本医保和大额救助金支付范围不同,只单独针对癌症和其他患特殊疾病患者治疗该疾病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经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审和价格谈判的靶向药和特效药品的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2万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

6.特殊人员医疗保障: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单独筹集,报销范围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相同,范围内的医疗费实报实销。筹资标准为上年度统筹范围内各类群体的人均医疗费。年筹资标准:离休干部每人每年6.2万元、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年2.6万元、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3.96万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也没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管理办法和筹资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02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二是本市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包含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三是由本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缴费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年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二档为每人每年元;各类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其他未成年居民按一档缴费,二者均享受二档待遇。成年居民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年度内不予变更。各级政府对特殊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缴费期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参保缴费期内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保险费,其他居民缴纳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外也允许参保缴费,但个人需要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政府补助部分,3个月后才可正常享受医疗待遇。

缴费方式:(一)在校学生按学籍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二)特殊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残联和扶贫办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居民参保后享受的待遇:按比例报销的住院医疗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甲类16种、乙类44种)、普通门诊医疗费、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以及生育医疗补助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起付线:一、二、医院报销起付线目前暂为元、元、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按一档缴费的,医院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3%报销(基本药物按90%报销),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报销;医院按58%报销;医院按45%报销。按二档缴费的,医院按88%报销(基本药物按90%报销),医院按70%报销,医院按60%报销。

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医院及限额见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一是甲类慢性病(目前16种,与职工病种相同):起付标准为元。一档缴费的甲类慢性病按病种设年支付限额,按40%比例报销;二档缴费的甲类慢性病不设年支付限额,按60%比例报销。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二是乙类慢性病(目前44种):起付标准为元,一档缴费的按35%、二档缴费的按50%报销。一年内均不能超过乙类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居民甲乙类慢性病病种及支付限额见附件3)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居民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其它基层医疗机构起付线每次30元,报销比例50%,一档缴费的年支付限额为元、二档的为元。基层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90%。输液治疗的,一个疾病治疗周期支付一次一般诊疗费。

生育医疗费补助规定: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0元。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未成年居民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比例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一年内只需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目前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18万元,二档缴费的为22万元。

4.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两种补助方式,一是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的补助,二是单独针对癌症和其他患特殊疾病患者治疗该疾病使用的靶向药和特效药进行的补助。

(1)按额度补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给予二次报销。年的补偿标准为:起付标准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补偿;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补偿;3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补偿;一年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仍维持元标准不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每段增加5%,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2)特药补助:年,居民大病保险又新增了对癌症和其他患特殊疾病患者治疗该疾病使用的靶向药和特效药费用进行的补助。特药种类与职工大病保险相同,年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补助,年最高补助20万元。

03

医疗保险的服务与管理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就医购药的,应到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诊。目前烟台市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家、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家、定点药店家(名单可在人社局的官方网站查询);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包括异地居住(工作)、异地转诊,按规定也需要到选定医院就医,异地急诊可以就近就医,不受定点限制。

1.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甲乙类慢性病中,需要医学技术查体的有14类(甲、乙类慢性病各7类)、不需医学技术查体有58类(甲类慢性病10类、乙类慢性病48类)。参保人员将慢性病申报材料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后,市医保中心将统一安排查体、认定。

(1)烟台市域内的规定:参保人员被认定为门诊慢性病患者后,由经办机构发放《专用病历手册》。参保人员持病历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的就医购药。

慢性病患者可以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一医院做为自己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要结清个人负担部分。部分检查医院不能做需要到上医院的,费用需要先由个人垫付,医院上传费用后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一年后允许重新选择协议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书》,需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2)烟台市域外的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工作)手续的慢性病患者,医院的治疗该疾病的医疗费,需回我市按照烟台市的慢性病政策审核报销。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医院发生的因恶性肿瘤和白血病诊治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烟台市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审核结算。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之前的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予报销。

2.住院就医管理

(1)烟台市域内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时,持社保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即可。出院时的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要结清个人负担部分。

(2)烟台市域外住院: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居住(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外出就医的人员,需办理异地居住(工作)或异地转诊手续后才能正常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异地急诊的,医院支持全国联网结算的,入院后应告知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医院不支持全国联网结算的,出院后回我市办理急诊申报手续后,按规定报销费用。

异地居住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工作)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根据医院级别按照烟台市的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医院没有级别的按照烟台市医院的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一年以上,需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异地居住(工作)地发生的非急诊费用,按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报销政策执行。

异地转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后,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烟台市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异地急诊医疗费报销规定:经审核符合异地急诊条件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烟台市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工作)或异地转诊手续的(急诊除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40%,剩余部分按照烟台市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办理异地居住、工作的人员因故回烟发生的非急诊住院费用,也适用本条款)

为了方便患者外出就医,烟台市筛选了39家具医院,参保人员患疑难杂症需要外出治疗的,可以到这39家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医院目录见附件4)

04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1.参保范围: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缴费政策: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女职工生育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职工正常参保后享受的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报销待遇,标准与企业女职工相同。

(1)生育津贴的发放政策:企业的女职工生育期间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政策: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生育引起疾病、生育合并其他疾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报实销,产前检查费按定额元支付。(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疾病目录见附件5)

女职工经批准回原籍或异地工作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元(含产前检查费)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享受元的生育补助金。

(3)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报销政策: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元。

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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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类慢性病

1.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

3.脑出血后遗症

4.颅内肿瘤(良性)(36个月)

5.椎管内肿瘤(良性)(36个月)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7.重度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梗塞后遗症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置换术前)(36个月)

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二、乙类慢性病

单病种年或有效期最高支付限额

1.糖尿病

0元

2.消化性溃疡(12个月)

1元

3.类风湿关节炎

0元

4.慢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0元

5.强直性脊柱炎

0元

6.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18个月)

1元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0元

8.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0元

9.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0元

10.血友病

00元

11.运动神经元病

0元

12.帕金森病

0元

13.重症肌无力

0元

14.格林-巴利综合征(12个月)

0元

15.癫痫

0元

16.系统性硬化病

0元

17.银屑病

0元

18.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

0元

19.脑出血、脑梗死后遗症(生活部分自理者)

0元

20.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以上)

1元

21.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

1元

22.结核病(24个月)

0元

23.苯丙酮尿症

1元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型BH4)

00元

24.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18个月)

0元

25.心脏移植术后

00元

2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元

27.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8个月)

0元

28.颅内颈内及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18个月)

0元

29.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18个月)

0元

30.桥本氏甲状腺炎

1元

3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元

32.骨髓移植术后(36个月)

00元

3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6元

34.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0元

35.肝豆状核变性

0元

3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0元

37.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0元

38.多发性肌炎(PM)

0元

39.皮肌炎(DM)

0元

40.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2元

41.自身免疫性肝炎

42脊髓空洞症

0元

43.肺间质纤维化

0元

44.干燥综合征

0元

45.白癜风

1元

46.溃疡性结肠炎(24个月)

1元

47.骨软化病

0元

48.白塞病(BD)

1元

49.大动脉炎(TA)

0元

50.结节性多动脉炎(PAN)

0元

51.显微镜下多动脉炎(MPA)

0元

52.肉芽肿性多动脉炎(GPA)

0元

53.血管性痴呆

0元

54.克罗恩病

0元

55.线粒体病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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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参保儿童全额医院及医疗费限额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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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及医疗费限额标准一览表

疾病名称

病种

治疗方式

医院

限额标准(万元)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儿童白血病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诱导缓解加第一次巩固化疗

医院

医院

医院

九七〇医院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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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诱导缓解加第一次巩固化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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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心脏病

房间隔缺损

手术治疗

医院

医院

医院

九七〇医院

莱州市

医院、

烟台

医院

3.25

2.5

介入治疗

2.75

2.2

室间隔缺损

手术治疗

3.2

2.7

介入治疗

3.55

2.9

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手术治疗

1.5

1.2

介入治疗

2.65

2

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手术治疗

3

2.7

介入治疗

1.8

1.5

唇腭裂

单侧唇裂

手术治疗

烟台市

医院

-----

0.65

----

单侧腭裂

手术治疗

0.65

----

双侧唇裂

手术治疗

0.7

----

双侧腭裂

手术治疗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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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畸形

矫正术

手术治疗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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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槽突裂

手术治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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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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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类慢性病一档缴费限额标准

1.白血病·。。··4元

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10元

3.脑出血后遗症·····3元

4.颅内肿瘤(良性)(36个月)3元

5.椎管内肿瘤(良性)(36个月)0元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0元

7.重度烧伤····0元

8.肝硬化失代偿期·····3元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1元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1元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0元

12.脑梗塞后遗症1元

13.系统性红斑狼疮2元

14.再生障碍性贫血0元

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置换术前)(36个月)0元

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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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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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医院;

2.烟台市医院;

3.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

5.医院(限专科疾病);

6.烟台市医院(限专科疾病);

7.医院(限专科疾病);

8.医院(限专科疾病);

9.医院(限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职工);

10.医院;

11.烟台医院莱山分院;

12.烟台市福山区医院;

13.滨医院;

14.医院;

15.烟台医院;

16.蓬莱市医院;

17.医院;

18.医院(限专科疾病);

19.龙医院(限肿瘤类疾病);

20.龙口市医院;

21.医院;

22.龙口市第二医院;

23.医院;

24.医院;

25.莱州市医院;

26.医院;

27.医院(限妇女儿童疾病);

28.招远市医院;

29.医院;

30.医院有限公司;

31.栖霞市医院;

32.医院;

33.医院;

34.烟台市医院;

35.医院;

36.莱阳市第二医院;

37.海阳市医院;

38.医院;

39.长岛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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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生育保险因生育引起疾病

和合并其他疾病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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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生育引起疾病

1.宫颈机能不全

2.妊娠剧吐

3.前置胎盘

4.胎盘早剥

5.羊水过少

6.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HEIIP综合征)

7.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8.妊娠期糖尿病

9.子宫破裂

10.羊水栓塞

11.胎盘植入

12.产后出血

13.晚期产后出血

14.产褥感染

15.羊水过多

16.先兆流产

17.习惯性流产

18.先兆早产

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限分娩时)

1.妊娠期合并子宫肌瘤

2.妊娠期合并卵巢肿瘤

3.妊娠期合并心脏病

4.妊娠期合并糖尿病

5.妊娠期合并贫血

6.妊娠期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

7.妊娠期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

8.妊娠期合并血小板减少症

9.妊娠期合并急性肾盂肾炎

10.妊娠期合并慢性肾炎

11.妊娠期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

12.妊娠期合并肺结核

13.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

14.妊娠合并急性胆囊炎和胆石病

15.妊娠合并肠梗阻

16.妊娠合并输卵管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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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莱阳市金水路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

办公

局机关:综合科:88,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基金监督管理和规划财务科:

医保中心:基金管理科:87,住院管理科:79,门诊管理科:87,统筹病种与异地医疗科:16,统计信息化与个人账户科:;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科:338,人保财险:,人寿保险:

窗口设置:基金管理科窗口43号、44号,住院管理科窗口26号、27号、28号,门诊管理科29号、30号,统筹病种与异地医疗科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统计信息化与个人账户科37号、38号,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科41号、42号,人保财险:39号,人寿保险: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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